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
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生实践教学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践教学活动是指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开展的各项实训、实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实验实训教学活动、课程实习、毕业实习(包括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认识实习(如企业见习等)、社会实践等。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期间,学生身份不变,学校应当按照学生的身份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科研处统筹、协调和监管,各分院(系、部)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和各分院(系、部)教学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实践教学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由各分院(系、部)的实践教学负责人和各实践教学活动的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分院(系、部)辅导员和各班班主任从旁协助,对责任不落实、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等发生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实践教育教学活动。各分院(系、部)必须在每次实践教学活动开始前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开展针对性、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安全知识、安全事故的危害与预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以及常用的急救知识等。对于有安全风险的实践教学活动,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有安全风险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七条 各分院(系、部)在组织实践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各项实践教学活动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
第八条 各分院(系、部)应当建立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实习、见习等情况,及时处理实习、见习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学生实践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教务科研处对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管理档案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章 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安全管理
第九条 校内各实践教学场所(包括校内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基地、实训中心等)由教务科研处统筹监管,由实际使用的各分院(系、部)负责日常管理。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和各分院(系、部)教学负责人组成的实验室(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分院(系、部)成立由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实验员和教学秘书组成的实验室(实训室)安全工作小组,确保每个实验室(实训室)有明确的负责人和责任人。
第十条 各分院(系、部)的实验室(实训室)安全工作小组应按各实践教学场所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并做好安全管理记录。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在实践教学场所开展实践活动。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践活动的目的、原理、步骤,了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并自觉服从指导教师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一旦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践教学场所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每次实践教学活动开始前,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组织、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向学生宣讲本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操作,指导教师必须进行现场演示,并根据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内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在学生进行操作前检查安全防护用具的穿戴是否规范。学生实践活动中,教师须全程参与,不得擅自离岗。实践教学活动完毕,教师应指导学生及时清理、打扫实践教学场所,将仪器设备、工具等妥善整理并放归原位,关闭水、电、气后方可离开实践教学场所。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把保护师生人身安全放在首位。
第十四条 各实践教学场所管理和使用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实践教学设施设备隐患的排查,做好实践教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类设施设备配置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确保运行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 对存有危险品的实验室(实训室),管理和使用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危险品请购、储存、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等规范要求,并做好详细记录,确保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并定期开展对实验室危险品保管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安全意识等的培训。
第十六条 学校应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对实践教学场所的专项检查,如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新增或改建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合理规划、科学评估,确保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各分院(系、部)在组织学生实习之前,应事先签订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三方协议,明确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须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选择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
第十九条 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从学校经费中列支或者通过实习协议的方式由实习单位承担。同时,学校应当要求参加实习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实习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以能保证学生的安全为前提,不得安排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活动或明显超过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学生冒险作业;不得安排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实习;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加班。
第二十一条 各分院(系、部)应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全程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对学生实习安全实施管理与监督。要求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习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实施救助,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列明的事项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