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2014级学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1 浏览次数: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
2014级学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
 
    为规范课程重修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学业指导和管理的意见》(浙教高教〔2014〕60号)、《浙江海洋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2014级高职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重修对象
2014级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重修相应课程:
1.该门课程旷课8学时及以上;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作业缺交1/3及以上;实验缺做1/3及以上等原因不具备考试资格者;
    2.旷考者;
    3.补考不合格者;
    4.缓考不合格者;
    5.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者;
    6.实验、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7.该课程考核成绩未满40分者;
    8.其他原因需重修者。
二、课程重修方式
(一)课程重修一般跟下一年级学生学习。下一年级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中有相同课程的,重修方式主要有跟班重修、组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等方式。
1.重修人数未超过20人的课程需跟班重修。考勤管理要求与所跟班级严格一致。
2.重修人数超过20人(含)的课程可组班重修。学校根据需要单独开设重修班,开课部门根据需要安排授课课时,报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按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进度。
3.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填写《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分院(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后,可以部分免听课或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自学重修。
(二)下一年级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中无相同课程时,重修方式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分院(系、部)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批准后,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自学重修。
2.下一年级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中有与原课程内容、课时等相近的课程时,学生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分院(系、部)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批准后,修读相近课程。重修方式参照上述重修相同课程的三种方式执行。
(三)已实习的二年制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分院(系、部)审核、教务科研处批准,由开课部门集中安排重修。
三、重修管理与考核
    (一)组织与教学管理
1.开课部门负责重修课程的开设及教学管理。
2.教务科研处负责开课的审批,教学过程的监管,考试的组织协调,成绩录入等管理。
3.所有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的课程,任课教师可以酌情安排指导与答疑环节,时间不高于6课时。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
1.开课部门安排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课程要求。所有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都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或实验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2.下一年级有相同或相近课程的,重修课程考核均与低年级学生使用相同试卷,统一进行考核;下一年级无相同或相近课程的,重修课程的考试试卷必须从试卷题库中抽取或由教研室根据课程要求组织命题,试卷难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课程要求。
3.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的“重修”栏内。
4.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补考。
5.学生在读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1次。重修课程不能申请缓考。
6.学生离校后可申请重修一次。
四、重修的办理程序
1.每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教务科研处发布重修报名通知。
2.学生根据开课情况进行重修报名,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经所在分院(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科研处批准。重修报名手续须在补考结束后一周内办理,逾期不办理或手续不全者,不得参加重修和重修考核。
3.教学秘书上报《课程重修报名汇总表》,教务科研处根据学生报名与开课情况确定重修方式,落实教学任务,安排课表,开具《课程重修通知单》。开课部门组织重修上课或辅导。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挂靠浙江海洋学院招生的2014级高职学生,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