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政策]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1 浏览次数: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制度

舟旅健院办发〔2016〕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校纪校风,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考勤对象为学校正式在编的干部教职员工和所有编外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考勤管理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第四条  部门(处、室)和分院(系、部)负责人是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施,按月汇总本部门教职工的日常出勤并及时报送组织人事处。
  第五条  专任教师的教学纪律考勤按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纪律考勤按学校辅导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分院(系、部)负责向学生工作部报备。
  第七条  对于在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按岗位职责实行。
  第八条 学校实行部分教职工坐班制。校领导、中层干部、部门(处、室)工作人员、分院(系、部)的科室工作人员、见习期(试用期)内专任教师等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每周三下午、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期结束前两周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工作期间因私离开舟山本岛的,不论是否有课,都须向组织人事处报告备案。
  第九条  学校采用OA系统实施网上签到、请假、销假等考勤工作。
  第十条  学校考勤记录由组织人事处汇总,每月在校内公布,并作为绩效发放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同组织人事处组成督查工作小组,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不同形式的检查。对擅自离岗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对负责人管理不严,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病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为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事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办续假手续。
  2.教职工因患病需要请假的为病假。请病假应凭医院出具的疾病相关证明(病假半个月以上者则需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相关疾病证明,包括门诊病历卡、出院小结等),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急重病人,应及时进行口头告知,并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3.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1)学校中层干部请病事假,3天(含)以下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党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校党委书记批准,并报党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备案。有教学任务的中层干部需在教务科研处备案。
 (2)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请病事假1天(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院长批准。以上请假均需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学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请病事假,1天(含)以下经教务科研处同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含)以内的,经教务科研处和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教务科研处、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同意,由院长批准。以上请假均需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学校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学人员须参加学校及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集体业务活动和值班,组织会议及活动的部门应如实统计缺席情况及时报组织人事处。如遇学校重大活动,请假需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4.病事假期间待遇
  (1)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参照《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舟人社发〔2014〕8号)并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2)教职工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当年考核。
  (3)在编教职工请病假的,生活性补贴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20%计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同上述规定;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按9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按70%计发。编外教职工请病假按合同工资额的60%计发。
  (4)在编教职工请事假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实际天数扣发(日奖励性绩效=月奖励性绩效÷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日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停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编外教职工请事假的,按合同工资额20%计发。
  第十三条  育产假
  女教职工产假、节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619 号〕)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执行。
  1.正常产假(含7个月以上早产)98+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剖腹产产假增加15天;每多一胎增加15天。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产假20天;3到7个月内流产(引产)的,产假50天;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休息。上述假期是指符合计划生育的或是计划生育后首次人流休假,再次流产需请假的,按病假处理。
  2.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同意,校主要领导批准,可请病假。
  3.男教职工因配偶做产假可以享受15天护理假。
  4.教职工请育产假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同意,校主要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附医院相关证明,如出入院小结,出生证明等)。
  5.产假期间的待遇
 (1)教职工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参照《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舟人社发〔2014〕8号)并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2)在编教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如请产假和护理假的专任教师满工作量则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编外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  婚丧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1-2天路程假。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抚养者)以及公婆或岳父母去世,可给予丧假3天,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1-2天路程假。
  3.教职工请婚丧假的,假期程序参照病事假。
  4.婚丧假期间的待遇同产假和护理假一致。
  第十五条  探亲假
  1.能够享受国内探亲假的教职工,按规定应利用寒暑假探亲,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探亲假往返路费按上级文件规定予以报销。
  2.出境探亲会亲的教职工,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同意,校主要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1)凡系归侨、侨胞、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凡系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公派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期间的待遇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2.旷工的处理:
 (1)在编教职工被认定为旷工的,旷工一次(以半天为单位)当年考核不得优秀并一次性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如月累计旷工达3天及以上的,当年考核为基本合格,同时扣除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半年中累计旷工一周(7个工作日)及其以上者,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同时扣发半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积旷工超过30天,扣除一年相应工资及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分及解除聘用合同。
 (2)编外教职工被认定为旷工的,旷工一次(以半天为单位)当年考核不得优秀并扣除半个月工资;月累计旷工达3天及以上的,当年考核为基本合格,同时扣除当月工资;半年中累计旷工一周(7个工作日)及其以上者,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解除合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上级规定有冲突的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舟山旅游与健康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
舟山旅游与健康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  名   所在部门  
请假起止时间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请假
事由
 
 
 
 
 
 
 
签  名:
年    月    日
教务科研处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分院(系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审 批
 
 
 
                                  签  名:
年    月    日
校主要
领导
审 批
 
 
 
签  名:
年    月    日
销假
日期
批准:   月    日至    月    日共计    天,于   月    日
销假,实为    天。
           
   注:请假单交组织人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