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6 浏览次数: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舟旅健院党发〔2015〕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是指学校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或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按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记载干部职工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是反映干部职工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和人事工作的重要信息,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管理,是包括管理体制与部门责任的确定、档案的建立与移交、归档材料的形成与收集、案卷的保管与利用等内容在内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是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档案工作的一部分。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可靠、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加强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推进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中保管的体制。干部人事档案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管理。
组织人事处是干部人事档案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统筹规划、业务管理、组织协调、队伍建设、条件保障、案卷保管等项工作,同时负责本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干部档案的建立与移交以及档案材料的形成、收集与归档。
    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室是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集中保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组织人事处、教务科研处等部门移交的相关干部人事归档材料;
    (二)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
    (三)负责档案的保管、保护,保证档案安全、保密;
    (四)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
    (五)为干部人事工作提供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六)做好档案统计,开发信息数据。
 
    第三章  档案建立与归档范围
    第七条  学校新进人员由组织人事处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建档工作与干部职工的录用、聘用、任用、调入、并入等同步进行,同原有档案的接收同步进行。新建立的档案,内容截止在办完入校手续,于干部职工纳入学校管理三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归档范围:
    (一)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二)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四)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五)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六)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七)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八)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九)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十)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十一)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十二)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十三)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3.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十四)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十五)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十六)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十七)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十八)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辞退、罢免材料。
    (十九)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二十)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二十一)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二十二)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二十三)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二十四)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二十五)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职工情况的材料构成,副本是正本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档案正本材料分为十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第五类  政审材料;
    第六类  加入党团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境)、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材料。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
    第十条  组织人事处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主要形成部门,同时也是对校内外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收集、鉴别、归档的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有专人负责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对本校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材料,一般要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完整地送交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室归档并履行鉴别、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室要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向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确保档案材料齐全完整。
    第十三条  归档材料必须严格审核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是属于归档范围之内、符合归档要求、办理完毕的合格材料;材料应该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有承办单位、有形成材料日期、填写规范、手续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归档材料,应退回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制作后归档。
    第十四条  对学校教务、科研、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形成的成批量的档案材料,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同意,可直接送交干部人事档案室办理归档。对来自校外和校内分散形成的档案材料,必须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室不得直接接收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的归档材料。
    第十五条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归档材料必须文字清楚,无涂改现象。填写材料时因笔误造成的更改或经组织批准对档案内容进行的更改,应加盖组织审核确认章或有相应的组织说明。
    第十六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和工作经历等信息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核对准确,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相应的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确需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的,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出处、复制时间,并加盖复制件出具单位的组织印章。2000年以后复制的各类证书复印件须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对原件后,写出确认意见并加盖组织印章。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和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十九条  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五章  档案的整理、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室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保管和保护。整理干部人事档案,须了解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政策,懂得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具备档案工作专业知识,掌握修复、打印、抄写、压平、剪裁、糊表等档案整理工作的方法和技能,做到收集完整、鉴别准确、整理有序、保管安全、便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干部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做到分类准确,排列有序;目录清楚,准确填写,无粘贴涂改;编号正确,材料类序号和页码填写准确;装订整齐,无乱孔、无脱页、无损坏文字。
    第二十二条  干部档案装具应使用中央组织部指定的新型干部档案卷夹,干部人事档案的卷皮、目录和档案盒(袋)的样式 、规格,实行国家统一的制作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干部档案室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职工总数相一致。其中包括省管干部、市管干部档案副本,在职干部职工档案,离退休干部职工档案,已故干部职工和出国不归、失踪等人员的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干部职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解除(终止)聘用后,未重新就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其档案由学校保管或转至政府管理的人才交流中心;另就业的,其档案应及时转至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由分管校领导会同组织人事处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室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对干部人事档案实行严密、科学地保管。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实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健全干部档案保管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蛀、恒温除燥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六章  档案的查(借)阅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室只对学校组织人事处提供干部人事工作所需的档案查(借)阅服务。其他单位与部门需要查阅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时,必须到组织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档案室根据审批意见,确定提供查阅借阅的内容、方式。
    第三十条  查阅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借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三十一条  查阅借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第三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室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档案查阅借阅规定,严格按照查(借)阅范围、批准权限、阅档场所等要求,认真办理审批、登记、归还、核查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  档案的移交与转递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随干部职工的工作变动及时办理移交。校外单位向学校移交,统一由组织人事处接收后向干部档案室移交;向校外移交,由干部人事档案室按组织人事处通知办理。
   第三十四条  新任省委或市委管理干部档案,应在正式任职后2个月内,将其档案及档案目录电子版报送省委组织部或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室。
    第三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递,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第三十六条  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对转出的档案,应索要回执,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要及时查询,防止丢失。
 
    第八章  档案工作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组织人事处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办法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纪律的,损毁、丢失档案材料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纪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所指“学校”,均指“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
 
 
附:1.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2.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3.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4.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5.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制度
       6.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7.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8.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9.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0.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交接制度
 
 
 

 
 


附1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保管好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把好档案入口关,及时核查所缺材料并告知有关部门补充齐全;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档案材料的情况;
    五、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完善规章制度,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业务建设;
    七、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八、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附2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为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干部人事档案和档案保管的保障条件进行检查核对。
    二、检查核对工作由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必要时分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部门领导应直接参与。
    三、定期检查核对,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的主要内容是:干部人事档案的保护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落实,管理中还存在哪些隐患;库房和档案柜是否符合保管的要求;档案材料收集工作是否及时,该收的材料是否收集齐全,收集到的材料是否已经补充到档案中;干部人事档案底册所记载的和实际存放的干部人事档案数量是否一致,做到册档相符。
    四、遇到下列情形,应及时进行检查核对:一是发生地震、水灾、火灾或被盗等突发事件;二是发现档案有霉变或虫蛀等现象;三是发现档案可能丢失;四是档案管理人员更换,需要办理移交手续。
    五、检查核对工作要认真细致,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档案工作的部门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附3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档案室在接到干部调动通知后,15天内应将调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好,转递给相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
    二、新任省委或市委管理干部档案,应在正式任职后2个月内,将其档案及档案目录电子版报送省委组织部或市委组织部干部档案室。
    三、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经过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递送,严禁将干部人事档案交本人自带或公开邮寄。逾期未收到回执的,要及时查询,以防丢失。
    四、转出档案,要求齐全完整。转出时不得截留档案材料或将档案材料分割转出。
    五、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干部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档案转出后要及时登记《干部档案转出登记簿》。
    六、收到外单位转递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要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并及时寄回。
 
 
  
 


附4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遵守《保密法》和有关规定,遵守保密纪律,加强安全防范,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
    二、全校干部人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存放档案必须配置专用档案柜,设置专用档案库房,严格实行专用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三室分开”。
    三、加强档案室的安全保护工作,档案库房应配置相应安全防范设施,达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的要求。
    四、档案库房和档案柜,由档案工作人员专门管理。管理人员变动,须办好清点交接手续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五、档案库房和阅档室内,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等影响档案安全的物品。
    六、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要检查各项安保设施是否完好,锁好门窗。
    七、档案室属于安全保卫重地,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八、严格履行借阅审批手续,未经档案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借阅、抄录和复印档案。
    九、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扩散干部档案的内容,不得随意将档案携带出档案库房。
    十、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和本人的档案。
    十一、严禁携带档案进入公共扬所。
    十二、档案工作中形成须销毁的材料不得随意处置,必须在登记后统一销毁。
 
 
 


附5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央组织部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要求和方法进行规范整理,学校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登记造册。     
    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要做到:对档案材料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实用的要求。
    三、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人员,要了解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具备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四、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五、在档案整理工作中,不得错装、漏装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需进行登记,经分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后分情况予以处理。
 
 
 

 
 


附6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一、凡收集的材料,在归档前必须经过认真审查、鉴别,使归档材料的内容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合格材料才能归档。
    二、新形成的归档材料须经组织人事处审查才能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对归档材料必须认真进行检查鉴别,并办理接收手续,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落实补办措施。
    三、未经鉴别,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将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归档或从干部人事档案中撤出材料,不得私自销毁档案材料。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材料,不得归入干部人事档案:不是与档案本人有关的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如结婚证书、学生证、一般性学术论文等;属于来往文书、资料、大小字报、会议记录等材料;按规定应由组织盖章而未盖章,应由本人签字而未签字,应说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而未说明等不完备的材料。
    五、不属归档的材料,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六、凡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或从干部人事档案中撤出材料,必须由专人把关,对比较重要材料的取舍,须经分管领导审核。
    七、凡归档的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用钢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八、经鉴别应销毁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进行登记,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销毁。
 
 
 



附7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一、为使干部人事档案能全面、真实的反映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必须经常性地、及时地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材料收集归档,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二、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应按照《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责任分解表》的规定,将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收集、主动送交干部档案室归档。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自传、鉴定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四、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应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送交干部档案室。
    五、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在移送时应认真填写《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或《干部人事档案零散材料移交清单》,并按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要求办理好交接手续。
    六、干部档案室对送交来的归档材料,要认真进行检查鉴别,发现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补送材料、补办手续或重新制作,形成材料的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办理。
 



附8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为充分发挥干部档案的信息资源库作用,使干部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人才工作服务,要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二、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干部档案:(一)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二)办理案件;(三)办理社会保险、公证;(四)经学校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三、查借阅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查阅单位应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持审批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到干部档案室查阅,持其他证明材料或介绍信均不得直接查(借)阅干部档案。查(借)阅干部电子档案的要求及审批程序与查(借)阅纸质档案相同。
    四、查(借)阅干部档案须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干部档案室查借阅。
    五、干部档案室对《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并对查借阅档案的情况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六、查阅、借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摘抄、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事先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经批准后方可摘抄、复制、拍摄。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干部档案室审核,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注明材料出处和日期,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并办理登记手续。
    七、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借用单位要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转借,不得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八、出借档案必须在出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还。档案管理人员要对归还档案进行认真检查,检查案卷是否完整,是否有缺页、破损等现象,防止缺件和遗失内容,有破损的应立即修补。
    九、查阅档案时要注意爱护材料,严禁在档案材料附近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档案材料;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批注、折叠、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
    十、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散布档案内容。
    十一、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干部档案。
    十二、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1.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2.注意事项
 



附1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内容
项目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政治面貌
查档
对象
       
       
       
查档
人员
       
       
查档
事由
 
查档
内容
(如需复制,需明确提出复制要求并列出材料明细)
查档单
位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党组织印章)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2:
注 意 事 项
 
    1.“查档对象”、“查档人员”、“查档事由”、“查档内容”、“查档单位意见”等栏目须认真填写。
    2.查档对象在3人以上时另附名单,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
    3.因特殊情况需将干部档案借出使用的,或需复制档案材料的,须在“查档事由”、“查档内容”栏详细说明。
    4.查档单位领导签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效。
    5.所借档案须在10个工作日内归还。
 
 
 

附9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库房内档案柜要根据需要按照顺序整齐排列,不得随意挪动。
    二、案卷应按编号顺序科学地存放在档案柜内。
    三、严格档案出库手续,外借档案一律登记。
    四、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经常检查库房内消防器材和电源线路等设施,保证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五、经常查看温湿度表,(正常状态:温度14°C—24°C,相对湿度45%—60%)发现问题要及时通风换气或打开除湿机。
    六、经常打扫库房,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七、档案柜内要放置樟脑块,经常检查案卷是否有虫蛀、霉变等现象。
    八、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要关闭照明电源,库房门窗要关好上锁。
    九、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附10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交接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发生人员变动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档案管理移交人须列出“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收人和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
    二、档案交接,接收人应按名册及移交清单,认真核对档案的姓名、总数;档案材料交接,接收人应按移交清单上所列材料的姓名、名称、数量逐一进行核对。
    三、档案工作交接,移交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移交给接收人,并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注意事项等向接收人作详尽介绍。
    四、物品交接,接收人应按移交清单对档案室所属物品进行核对。
    五、经清点无误后,交接双方必须在清单上签字,并写明移交原因、种类、总量、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接收日期等。
    六、接收外单位转入的新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仔细地按目录逐份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签收,有问题的要及时提出,在其补齐改正后方可接收。